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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交易所变相期货内幕
  • 来源: 期货日报 时间:2008-07-16 1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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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初北京上演了一场惊天诈骗案。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下称华夏交易所)总裁郭远峰携1.7亿元客户保证金潜逃。目前警方已证实郭远峰于7月8日登上了去美国洛杉矶的航班,于7月9日抵达洛杉矶。

  华夏交易所网站提供的信息显示,这是一家仓单现货交易所,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业务主要是组织钢铁、粮油、棉纺、食糖、金属、塑料、化工、煤炭、石油及仓储商品等现货仓单的电子交易及配套服务。今年年初,华夏交易所的代理商和客户发现不能正常出金,当时该交易所以系统故障为由搪塞客户。

  据了解,华夏交易所是一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机构,采用与期货投资类似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只不过该交易所将其称为“仓单交易”。华夏交易所在全国招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将客户资金投入该交易所进行交易。客户每天像关注期货行情一样查看“大盘”,高抛低吸。具体操作流程为:客户在代理公司开户获取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资金打入指定的开户行,将开户行的网上银行与交易账号绑定,划拨资金到交易账户后方可交易。

  记者拿到了一份华夏交易所的宣传材料,材料上写道:“现货仓单交易就是将仓单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交易,仓单交易就是标准化的商品交易,是商品贸易的最高形式,是指在传统现货基础上,以经过标准化的大宗商品形成的仓单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在我国能够从事仓单交易的市场(所)有: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华夏交易所在材料中一再辩称其不是期货交易的理由是:“华夏交易所的仓单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标的不同: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就是仓单,是标准化的商品,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合约,不是现实的商品。”市场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华夏交易所认为其交易的是仓单而不是标准化合约,实际上只是将期货标准化合约中约定的内容,放在了华夏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中,以制造有别于期货交易的假相。华夏交易所在其印制的宣传材料中,将该交易所与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并列,明显具有欺骗和误导性质。材料说,华夏交易所的仓单交易“是标准化的商品交易,是商品贸易的最高形式”,实际上是在暗示其期货市场的性质,因为商品贸易的最高形式是期货交易。

  材料显示,华夏交易所还采用了与期货市场一致的交易模式,并为集中交易的所有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华夏交易所的仓单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记者昨日在华夏交易所所在的北环中心发现,此前媒体报道的“200多名华夏交易所的代理商及客户”已经离开,华夏交易所的办公场地也已被警方封闭。记者在北环中心大门外遇到了两名南京来的代理商,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商说,出事时,他们共为华夏交易所介绍了130多名客户,总资金390多万元。据他们介绍,华夏交易所共有代理商200多家,估计有客户6万多人,而不是此前有媒体报道的20万人。该代理商还透露,华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大约为仓单价值的8%。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货业人士表示,郭远峰在上世纪90年代曾做过一家期货公司的总经理,深谙期货市场运作模式和期货相关法律,其经营的仓单市场运作模式完全按照期货模式进行,“期货有的品种他都有,期货没有的品种他也有”。华夏交易所从事的“仓单交易”,既不是实物交割的现货,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期货,它其实是一种“变相期货”,不具有合法性,且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的本质决定了其在行情剧烈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事情。而且,虽然该交易所一般在开发客户的时候,都会声称客户的资金会放在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而实际上银行并没有监管的权力和义务,这与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国务院发布的《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取缔变相期货。不过对于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一直是个难点。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一位期货专家建议,为了维护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在未来的《期货法》中重新定义变相期货。他认为,鉴于远期现货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买空卖空,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所有的交易最终必须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仓操作。交易一方确实无法最终履约的,也必须按照正常的贸易违约处理。同时,远期现货市场不能再成为监管的真空,只有通过政府进行强力监管,才能保证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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